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教育部的相关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按照《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落实师德长效机制,要紧紧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加强大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要求,以爱岗爱学生、教书育人为核心,以“学为人师、行为世范”为准则,以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水平为重点,弘扬高尚师德,力行师德规范,强化师德教育,优化制度环境,不断提高师德水平,造就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为人民服务、让人民满意的教师队伍,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做出新贡献。
第三条 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一)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使广大教师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理想和信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树立正确的教师职业理想,增强教师的职业光荣感、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使广大教师以培育优秀人才、发展先进文化和推进社会进步为己任,自觉履行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
(三)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使广大教师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术道德规范,言传身教,为人师表,求真务实,严谨笃学,公平公正对待学生。
(四)查找并解决师德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反对并防止教学、科研工作中的不端行为,反对并防止招生、考试等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严厉惩处败坏教师声誉的失德行为。
(五)积极改进创新师德建设工作,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师德建设的特点和规律,要增强时代感、加强针对性、突出实效性。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学校师德建设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宣传教育、协调指导、检查评估等工作。学校主要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成员由党委宣传部、纪委办公室 监察处、工会、人事处、科学技术研究院、教务处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校师德建设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处处长兼任。
第五条 各学院(系)成立师德建设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系)师德建设工作,落实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各学院(系)党政主要领导担任工作小组组长,成员由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和教师代表组成。
第三章 主要措施
第六条 加强师德建设的教育引导。学校师资管理部门、各院系要组织教师认真学习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文件对教师的基本要求,掌握学校的相关政策和规定。要发挥教师岗位培训、教研室与党支部活动、工会与教代会等工作在师德教育中的作用。特别是要加强教书育人意识的培养,形成全员育人的工作氛围。
第七条 加强师德建设的正面宣传。要继续在全校范围内评选表彰优秀教师(师德先进个人),充分发挥优秀教师和师德典型的示范作用。在我校“优秀德育工作者”、“十佳青年教师”、教学优秀奖、优秀教学成果奖等奖项评选以及年度考核评价过程中,应当充分重视师德因素,加大师德因素的权重。党委宣传部和工会等要继续总结我校师德建设的典型材料,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师德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
第八条 建立符合实际的师德规范。由人事处牵头研究制定突出我校特点、突出教师教书育人的《华北电力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此进一步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和科研学术活动,引导教师自觉履行《教师法》、《高教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九条 完善师德激励、考核机制。要将师德建设落实到师资管理的政策导向中,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职务聘任、进修培训、评优奖励、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教师的考核要突出教书育人的实际业绩。而对于在教学科研中公开散布违反宪法、教师法有关规定的言论或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违反学术道德、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对违反学校教书育人有关规定、出现有失教师身份并在学生中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在职务聘任、评优评奖、年度考核等工作中实行“师德一票否决”。
第十条 完善师生共同参与的师德监督评价机制。无论是对教师课堂教学的评价,还是对全校教职工学年度考核的评价,都要避免功利性、实用性的价值取向冲击教师的职业道德。在教师课堂教学方面,继续发挥教学督导组的指导监督作用,完善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标准,使两方面的工作都更能体现师德要求。要加强师德建设的理论研究,特别是师德内涵、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的研究。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一条 健全学校师德考核,促进教师提高自身修养。将师德考核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
(一)加强对教师招聘和引进人才的师德把关,严格人员招聘程序,严格资格审核制度。
(二)日常工作和考核中加强对师德建设的全过程教育管理。
(三)师德考核结果存入教师档案,师德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并在职称评审、岗位聘任、干部选拔、评奖评优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二条 严肃惩处违反师德行为者,发挥制度规范约束作用。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反师德:
(一)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三)非法传教,煽动暴力、反动情绪的行为;
(四)利用互联网等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的行为;
(五)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的行为;
(六)未履行申请、批准手续,擅自调课、停课、请人代课的行为;
(七)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的行为;
(八)所指导的研究生出现严重学术道德问题;
(九)在招生、考试、学生评奖评优、免试研究生推荐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的行为;
(十)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的行为;
(十一)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行为;
(十二)对教师和学生实施歧视的行为;
(十三)在项目申报、评奖评优、职务评审等过程中夸大其词、弄虚作假的行为;
(十四)失职渎职、挥霍浪费学校资产的行为;
(十五)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学院(系)应根据本细则,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师德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 本细则授权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