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将师德“一票否决制”落细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和以学校名义从事各类工作的兼职人员(以下统称教师)。
第二章 否决清单
第三条 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施师德“一票否决”: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在涉外活动中,有损党和国家尊严、利益或安全的行为。
4、与学生有不正当关系,性骚扰学生。
第四条 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者,实施师德“一票否决”:
1、通过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传播不当言论,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2、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3、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者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4、在教学及科研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威胁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5、支使学生从事与教育教学、学术研究、能力提升无关的事宜。
6、体罚学生,侮辱歧视学生,打击报复学生;虐待、猥亵、伤害儿童。
7、在招生考试、评奖推优、职务评聘、教学科研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8、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休闲等活动,利用学生及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9、未经学校授权,擅自以学校名义行事。
10、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或利用对学生的影响从事营利性活动。
11、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否决事项
第五条 实施“一票否决”的事项如下:
1、否决项目。在执行期限内,年度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等级,同时取消其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干部选任、岗位聘任、职务晋升、评奖评优、工资晋级等方面的资格。
2、执行期限。自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3、追溯制度。取消在教师出现第三、四条所列行为至学校做出处理决定期间所取得的各项业绩,包括但不限于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人才称号、奖励荣誉等。
第六条 对于情节较重的,在执行第五条所列否决事项的同时,由相关部门做出处理。
1、按照《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要求处理研究生导师相关事宜。
2、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3、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4、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列入禁止从教名单。
5、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审查程序
第七条 师德“一票否决”的审查、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八条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师德“一票否决”审查工作;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具体实施。
1、各基层单位发现教师有违反师德行为或收到相关举报线索、材料的,应第一时间上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开始调查工作,收集整理材料,进行事实认定。基层单位一般应在15日内将书面材料报党委教师工作部。
2、党委教师工作部接到书面材料后,会同相关部门对被调查人是否违反师德的情况进行核查。其中涉及意识形态的由党委宣传部核查;涉及学术道德的由学术道德委员会核查;涉及违纪违法的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核查;涉及教学工作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核查;涉及科研工作的由科学技术研究院核查;涉及其他方面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核查。涉及党员领导干部方面的党委组织部需参与核查。
3、党委教师工作部一般应在30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和基层单位根据核查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并提交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将《处理决定书》送达教师所在基层单位,由所在基层单位送达教师本人并由其签字确认。
第十条 被处理教师对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申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意见。教师对申诉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第十一条 被处理教师在执行期内确有悔改表现且未再次出现违反师德情形的,执行期满后,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集体讨论并书面报党委教师工作部,经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审定后可解除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被处理教师在执行期内再次出现违反师德情形的,按照程序加重处理。
第十三条 处理决定和解除处理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师德建设委员会主任,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担任委员会副主任,是师德建设直接责任人;成员由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校工会、教务处、研究生院和科学技术研究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学院(系、部)党政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师德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五条 学校师德建设坚持责权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完整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1、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推诿隐瞒、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已做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本单位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问题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六条 各直属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和责任体系,将师德建设与本单位党的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一同计划、一同部署、一同落实。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授权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